“个人信息受保护权—国家保护义务”是一体两面的概念,本质上是“基本权利—国家义务”体系在个人信息保护领域的运用。个人享有的个人信息受保护权必然要求国家对个人在信息处理领域中的个人进行保护与支援。在此语境下,确立与澄清个人信息国家保护义务的内涵,便需要对个人信息受保护权的价值基础、主要类型与权利结构进行识别与辨析。
(一)个人信息国家保护义务的两种类型
1.国家的消极义务与个人信息受保护权的防御权功能。
2.国家的积极义务与个人信息受保护权的客观法功能。
3.个人信息受保护权在我国宪法上的安顿。
物业是一个为业主服务的一个部门,他没有必要要业主的客人证件信息,个人证件信息属于一种个人的保密的东西,不能随意的听物业,也不能随着停一些非官方因此保密的东西,应该自己注意保密,如果不注意保命,你把保密的东西也就变为不保命,会出现问题
在当今数字化时代,农业信息化已经成为农业发展的重要方面之一。随着技术的不断更新和应用,农民们可以通过互联网获取丰富的市场信息,帮助他们更好地规划生产和销售策略。其中,关键的一点就是及时向农民提供市场信息。
市场信息的及时性对农民来说至关重要。了解市场行情、产品需求和价格波动可以帮助农民做出更明智的决策,避免因信息滞后而导致的损失。通过信息化平台,农民可以及时了解到各种产品的市场价格走势、市场需求预测等信息,为他们提供参考和依据。
除了价格信息,市场信息还包括天气预报、政策法规等对农业生产和销售有影响的因素。这些信息都是农民在农业生产中必须考虑的因素,只有及时了解并做出相应调整,才能更好地应对市场变化,提高农业生产的效益。
农业信息化平台的建设和运行是保障市场信息及时传递给农民的重要途径。通过建设在线交易平台、农业APP等工具,农民可以方便地查询市场信息、发布产品信息、与采购商直接对接等。这些平台的发展不仅促进了农产品的流通,还提升了农产品的市场竞争力。
此外,政府部门也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应加大对农业信息化平台的支持和建设力度。政府可以通过投入资金、提供技术支持等方式,促进农业信息化平台的发展,确保市场信息能够及时、准确地传达给农民,从而推动农业现代化进程。
农民的信息素养也是农业信息化的关键环节。农民需要具备一定的信息获取和利用能力,才能更好地应对市场变化,把握农业生产的机遇。因此,加强农民的信息教育培训显得尤为重要,提升农民的信息素养水平,让他们能够熟练地利用各种信息化工具获取市场信息。
总的来说,农业信息化给农民提供了更多的发展机遇和优势。通过及时向农民提供市场信息,可以帮助他们更好地把握市场变化,促进农业的可持续发展。同时,政府、企业和社会各界也应共同努力,推动农业信息化的健康发展,为农民创造更好的发展环境。
中介有义务向卖房提供买卖双方的身份信息吗?在正式签买卖合同的时候,需要双方共同到场,会向双方出示对方的身份信息。
如果买卖双方没有签订买卖合同的打算,那么为了保证三方的权益,中介是不会向卖方提供买卖双方的身份信息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纳税人享有下列权利和义务: (1)纳税人的权利。包括知悉权、要求保密权、申请减税权、申请免税权、申请退税权、陈述、申辩权、复议和诉讼权、请求国家赔偿权、控告、检举权、请求回避权、举报权、申请延期申报权、取得代扣、代收手续费权、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权、索取完税凭证权、索取收据或清单权、拒绝检查权、委托税务代理权。 (2)纳税人的义务。包括按时缴纳或解缴税款的义务;代扣、代收税款的义务;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的义务;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的义务;依法设置账簿、进行核算并保管账簿和有关资料的义务;备案财务会计制度或办法、会计核算软件的义务;按照规定开具、使用、取得发票的义务;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的义务;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义务;延期申报必须预缴税款的义务;不得拒绝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税款的义务;依法计价核算与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的义务;结清税款或提供担保的义务;欠税人应当向抵押权人、质权人说明欠税情况的义务;继续纳税和承担连带责任的义务;向税务机关提供税务信息的义务;接受税务检查的义务;发生纳税争议先缴纳税款或提供担保的义务。
纳税人和负税人是两个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概念。纳税人是指一切履行纳税义务也就是直接向税务机关缴纳税款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负税人是实际负担税款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当纳税人能够通过一定的途径把税款转嫁或转移给他人的,纳税人就不再是负税人,被转嫁或转移的他人才是真正的负税人。在不存在转嫁或转移的情况下,纳税人同时就是负税人。
存在纳税人和负税人不一致的原因,主要是由于价格和价值背离引起的税负转嫁或转移造成的。出现这种情况,一是因为国家为了调节产业,有计划的将一部分的税负通过价格与价值的背离转移到消费者身上。例如对烟、酒征收消费税就属于这种情况。二是在市场经济中,商品的价格总是围绕商品价值上下波动,当某些商品的市场需求大于厂家的供给时,纳税人就可以通过提高商品的价格把税款转嫁给消费者,从而使得纳税人与负税人不一致。
纳税人是真正承担纳税义务的人,而扣缴义务人只是因为与纳税人发生了某种经济联系,法律便赋予其代扣代缴或是代收代缴的义务。扣缴义务人只是负有代缴的义务,并不是真正的纳税人。
强制性、免费性、普及性(1)强制性,义务教育教学计划不是普通的教学计划,它是国家实施义务教育的具体保障,其制定的依据是义务教育法,体现了义务教育法的基本精神,因此,具有强制性。
(2)普遍性,义务教育课程计划的适用范围要比普通的课程计划宽得多,它规定的培养目标和课程设置等,是针对全国绝大多数学校、绝大部分地区和绝大部分学生的,既不过高也不过低。
(3)基础性,义务教育课程计划的作用就在于充分保证为学生的各种素质全面和谐地发展打下好基础。课程门类要齐全,不能重此轻彼,各门课程的课时比重要恰当。
在确定或者不确定的期限内,雇员必须听从雇主的意思安排,在雇主的要求工作指令范围内劳作,同时接受雇主监督。
即只要一人对另一人享有管理、监督、支配的权力,既可以认定其存在雇佣关系。
这种支配和从属关系,并不影响雇员在完成工作时具有的一定自主支配权,例如,送货员在运送货物时自主选择送货路线。
第一,在我国雇佣关系的成立,必须支付劳动报酬为要件,劳动者提供劳务的目的也是为了追求劳务报酬,要求劳务对价。
而义务帮工关系的首要特征就是无偿。
帮工人无偿帮工并不是为了追求劳务对价和薪资,往往是出于社会朴素的道德上的,情感上的好意,是社会价值的体现,也是社会中人们之间相互帮助、互相关心的良好道德风尚的表现。
第二,雇员和雇主之间有很强的服从和被服从的关系,雇主对雇员享有的监督管理的权力是雇佣关系的本质。
雇主和雇员之间受到劳动法和劳动合同的约束,在劳动合同终止之前并不能擅自终止合同,否则将承担违约责任。
就义务帮工而言,帮工人在帮工活动中有可能按照被帮工人要求指挥工作,但二者之间并无支配管理关系,帮工人除了提供劳务之外,不受被帮工人的约束。
帮工人和被帮工人在帮工过程可随时向对方做出拒绝帮工之表示,并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用人者对劳动者管理和选任时注意义务不同。
在雇主责任方面。雇主在管理和选任时应注意受雇人的技术能力、道德品行等足以胜任委办业务,不致侵害他人权利。
而在义务帮工中,对被帮工人是否有类似雇主的选任义务并未规定,但基本的提供安全的劳动环境等还是必要的。
后果是:(1)将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向社会公示,并被处以最低5000元、最高30000元的罚款,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和信誉上的危害,严重影响今后的正常经营。
(2)满3年还没有报送年报的,直接“拉黑”——进入严重违法企业“黑名单”,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3)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的那些法定代表人、负责人,3年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有的企业有关信息将被政府部门、行业组织和银行等机构共享,会被全社会共知,受到有关部门的联合惩戒和信用约束,将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授予荣誉称号等工作中受到限制或者禁入。
数据传输速率--每秒传输二进制信息的位数,单位为位/秒,记作bps或b/s。 计算公式: S=1/T log2N(bps) ⑴ 式中 T为一个数字脉冲信号的宽度(全宽码)或重复周期(归零码)单位为秒; N为一个码元所取的离散值个数。 通常 N=2K,K为二进制信息的位数,K=log2N。 N=2时,S=1/T,表示数据传输速率等于码元脉冲的重复频率。 希望能够帮到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