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别:
劳动行政关系是按指令和服从,组织和监督的原则建立起来的隶属关系。
劳动关系是按协商原则建立起的社会关系。
劳动行政关系是无偿的关系,
劳动关系是有偿的经济关系。
劳动行政关系对劳动关系起促进保护的作用,劳动关系必须在劳动行政关系的制约下发展。
一、劳动关系民事关系的区别是什么?
1、不平等性。
这是决定性的因素,这是因为所有劳动关系与民事关系的不同,主要由其决定,由其产生。
一是从实际情况来看,劳动者是相对过剩的社会弱势群体,用人单位是相对经济(包括科技等无形资产)实力较强具有承担工作、生产、经营风险的法人单位。双方总体上处于社会经济地位强弱悬殊的不平等的地位。
二是劳动关系双方在实际生产工作中有明显的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三是从劳动成果分配上看,劳动者获取的是工资报酬及福利待遇,用人单位则追求高额回报(除了投资成本回收,还无偿占有了劳动者的剩余价值)。民事关系的建立则不是以经济实力和社会经济地位来决定,也没有明确的管理与被管理、服从与被服从的关系,如果有成果分配,也是平等、合理的。
2、社会法律义务与风险责任不同。
劳动关系中社会法律义务和风险责任主要由用人单位承担,劳动者由于自身没有能力或不愿去承担这种义务和风险,只能以个人名义加入到用人单位。主要有生产过程中安全责任,劳动者的工作、失业、养老、医疗、生育保险,以及经营不善的后果等。民事关系中双方的风险和责任以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而转移,没有明显的偏向性,一般也愿意并有能力各自承担。
3、行政干预不同。
劳动关系中劳动行政部门主要规范的是用人单位的行为,对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民事关系中行政部门很少干预,即使有,也不是针对某一方的。
二、什么是民事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指根据民事法律规范确立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是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三、《劳动法》中所规范的劳动关系,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法律特征:
1、劳动关系是在现实劳动过程中所发生的关系,与劳动者有着直接的联系。
2、劳动关系的双方当事人,一方是劳动者,另一方是提供生产资料的劳动者所在单位。
3、劳动关系的一方劳动者,要成为另一方所在单位的成员,要遵守单位内部的劳动规则以及有关制度.
劳动关系和民事关系的最主要区别在于行政干预,和社会法律的风险。责任义务等这些都是不一样的。比如说民事关系在处理的时候,肯定处理的结果是公平合理的。但是劳动关系不是这样的,劳动关系是要根据自己的实力社会地位来决定经济报酬的。
劳动关系和劳动合同关系是指雇主与雇员之间的法律关系,它们在劳动法中起着重要的作用。了解这些关键概念对于雇主和雇员都至关重要,因为它们影响到双方权利和义务的界定。在本文中,我们将详细介绍劳动关系和劳动合同关系的概念、特点和重要性。
劳动关系是指雇主与雇员之间基于劳动合同而产生的法律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关系主要包括以下要素:
劳动关系的建立和维护对于雇主和雇员都具有重要意义。雇主应当遵守劳动法的规定,保障雇员的权益,为雇员提供良好的工作条件和发展机会;而雇员则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工作职责,恪守职业道德,提高工作素质。
劳动合同关系是劳动关系的核心内容,它是雇主与雇员双方之间共同遵守的法律约束。劳动合同关系具有以下特点:
劳动合同关系在雇主与雇员之间明确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障了双方的合法权益。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双方应当明确约定工作内容、薪酬待遇、工作时间、劳动条件等重要事项,以免发生争议。
劳动关系和劳动合同关系对于雇主和雇员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对于雇主来说,合理建立和维护劳动关系可以带来以下好处:
而对于雇员来说,理解劳动关系和劳动合同关系的重要性可以带来以下益处:
总之,劳动关系和劳动合同关系是雇主与雇员之间重要的法律关系。了解和遵守劳动关系和劳动合同关系的相关规定,可以有效维护双方的权益,促进良好的劳动关系的建立和发展。
这种说法是错误的。事实劳动关系是指无书面合同或无有效书面合同形成的劳动雇佣关系以及口头协议达成的劳动雇佣关系。事实劳动关系的确认需存在雇佣劳动的事实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合法地位,确认了劳动关系不依赖书面合同的存在而存在,扩大了劳动保护范围,对不签定劳动合同的雇主有了更大约束,更多的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事实劳动关系与劳动关系相比,只是欠缺了有效的书面合同这一形式要件,但并不影响劳动关系的成立。目前,立法认定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但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享有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一切权利,并应履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一切义务。从立法沿革来看,法律上赋予“事实劳动关系”合法地位,更多的是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进而维护整个社会的稳定。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在劳动保障权益受到用人单位侵害时,同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一样,可以通过劳动保障监察、劳动争议仲裁、向人民法院起诉维权。
劳动法所调整的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为实现劳动过程而发生的劳动力与生产资料相结合的社会关系,这是一种具体的,狭义的劳动关系。
劳动行政关系一般着眼于社会的宏观利益,从全社会的角度指挥和协调个人活动,而劳动关系则局限在较小的范围内,一般着眼于微观利益。
劳动行政关系是按指令和服从,组织和监督的原则建立起来的隶属关系。而劳动关系是按协商原则建立起的社会关系。劳动行政关系是无偿的关系,劳动关系是有偿的经济关系。劳动行政关系对劳动关系起促进保护的作用,劳动关系必须在劳动行政关系的制约下发展。
所谓类型是指按照事物的共同性质、特点而形成的类别。劳动关系类型即是指依据一定的标准、构成劳动关系要素某种属性的相似性或研究目的对劳动关系现象归组分类所形成的体系。关于劳动关系类型的划分并没有一个固定的模式,由于研究者在类型划分方面所选取、确定的标准的不同,以及研究目的的差异等原因,劳动关系可以划分为多种类型。
劳动关系类型通常的划分的标准为以下几种:
1、根据是否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可以分为劳动合同关系和事实劳动关系。事实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可能要承担二倍工资、视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等法律责任。
2、根据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可以分为全日制劳动关系和非全日制劳动关系。工作时间的标准为每日4个小时,不超过4个小时、每周不超过24小时的就是非全日制劳动关系,即小时工;超过4个小时就是全日制劳动关系,也就是说如果劳动者工作5个小时,则就是全日制劳动关系,并非我们通常所理解的必须要工作8个小时。
3、根据是否直接用工,可以分为劳动关系和劳务派遣关系。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只有一个,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属于一对一的关系;劳务派遣关系中,存在用人单位和用工单位两个单位,两个单位共同承担原本一个用人单位的权利义务。
4、从集体谈判制度上,可以分为个别劳动关系和集体劳动关系。在个别劳动关系的标准与集体劳动关系的标准不一时,一般按照有利于劳动者的角度选择适用。
5、从“适用”还是“依照执行”的表述,可以分为企业劳动关系和机关事业单位劳动关系。机关事业单位劳动关系形态较为复杂,主要对象是编制外用工的劳动者,还包括有编制的工勤人员,但工勤人员在很多方面又参照机关事业在编人员的规定执行;在签订合同方面,编制外用工有的订立劳动合同,有的订立聘用合同;在用工形式方面,有的直接和所在单位订立合同,有的则通过劳务派遣。
6、根据劳动者是否兼职,可以分为单一劳动关系、双重劳动关系和多重劳动关系。劳动者只在一个单位工作,则劳动者的劳动关系为单一劳动关系;劳动者同时在两个用人单位工作,劳动者具有双重劳动关系;劳动者同时在三个以上用人单位工作,则劳动者具有多重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法》明确允许劳动者建立双重甚至是多重劳动关系,与之密切相关的是对劳动关系的认可,以及社会保险关系的处理。
7、根据是否为主流用工形态,可以分为标准劳动关系和非标准劳动关系。标准劳动关系是主要用工形式,非标准劳动关系则是《劳动合同法》特别规定中的劳务派遣和非全日制用工,属于非主流、辅助性的用工形式。
8、根据劳动关系建立的标志是否为用工,可以分为一般劳动关系和特殊劳动关系。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关系建立的标志为用工,必须用工才有劳动关系,这属于一般劳动关系。但由于历史遗留因素等,现实中呈现的事实上没有用工,但仍然应当认可劳动关系的情形,如内退人员、停薪留职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企业经营性放长假人员等,属于特殊劳动关系。
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而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产生的法律关系。
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成为用人单位的成员,从用人单位领取劳动报酬和受劳动保护
劳动关系证明 兹证明XXX,男,现年XX岁,汉族,身份证号XXXXXX,户籍地XXXXXXX,于XX年XX月XX日到XX年XX月XX日在我单位从事XX工作,现合同期满,经协商,双方自愿解决了合同。 特此证明 XXXXX单位 责任人:XXX 年月日怎么证明劳动关系劳社部发〔2005〕12号《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条轨道,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四)考勤记录;(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依法所确立的劳动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关系。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事实劳动关系是指无书面合同或无有效书面合同形成的劳动雇佣关系以及口头协议达成的劳动雇佣关系。事实劳动关系的确认需存在雇佣劳动的事实存在。
你好,我想咨询一个关于劳动关系方面的问题。 我所在的单位属于一家国有军品单位,98年时该单位部分员工从国有企业分流出来,在国有单位新成立的一家独立经营,自负盈亏的民品单位工作,同时分流出来的此部分人员与军品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并与民品单位每五年签订了一次用工合同。
我是2002年进入这家民品单位,期间该单位陆续招聘了一部分大学生,这部分大学生是与民品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现在面临该民品单位人员解散,此时国有军品单位制定了相关的人员安排政策,对于98年从军品单位分流出来的职工仍然与军品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而后招聘的这部分大学生却只能和目前该国有企业新成立的一家安装公司签订合同,不能同分流人员一样与国有企业直接签订劳动合同。
另外,我们部分大学生认购了该国有单位修建的福利房,认购协议上的公章是该军品企业的。 综上所述,我想咨询一下,作为我们属于军品企业下属的民品单位职工,现在面临单位解散之时,能否认定为我们属于国有企业职工的身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