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别一是上市公司股东是指上市公司本身或企业人员持有该公司股份,他们有发行的原始股,有通过证券交易中购买,还有通过股权激励等等各种方法持有股份,而流通股东基本上是在证券交易中购买来持有股份。
二是上市公司股东是该企业经营和管理者,对该股的好坏起着决定性作用,而流通股东只能通过各种方法来决定持有或少持不持该股份。
三是上市公司股东对该股的现状和未来有着直接的判断,而流通股东只能通过各种信息和调研来判断该股的现在和未来。
查看上市公司的股东名单的方式有很多,可以直接登录上市公司的他们自己的网站上查看,也可以登录一些财经网站上查看。但比较方便点的,你可以用阿牛智投的大数据工具,这个大数据工具不仅展示了现任上市公司股东名单,还可以查看上一期的股票名单,这样对比起来查看非常的直观。能比较清楚的知道该公司股东名单的变化,对我们把握股市后期走势很有帮助。
股东人数没有最高限定。但有最低限制。上市前的股东人数,不得少于1000人.中小板块和创业板上市的小企业,持股人数上会有所放宽,但无论如何上市前股东人数是越多越好.如果公司真的上市,原始股就能翻10倍以上.这么大的利润应该是不想分给员工.或者就是其他原因了.上市条件:
1、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向社会公开发行。
2、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3、开业时间在3年以上,最近3年连续盈利;原国有企业依法改建设立的,或者《公司法》实施后新组建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其发起人主要为国有大中型企业的,可以连续计算;4、持有股票面值达人民币1000元以上的股东人数不少于1000人,向公司公开发行的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达到人民币4亿元的,其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票比例在15%以上;5、公司在最近3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表无虚假记载;6、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上市公司原始股东人数没有最高限定。 原始股东人数有最低限制。上市前的股东人数,不得少于1000人。中小板块和创业板上市的小企业,持股人数上会有所放宽,但无论如何上市前股东人数是越多越好.如果公司真的上市,原始股就能翻10倍以上利润应该是不想分给员工。
公司上市的好处:
首先,上市有利于规范公司的规章制度、组织架构,有的甚至是对公司进行彻底的改头换面,打破传统管理模式和经营机制,公司受公众监督,有利于科学化管理,对公司发展来说大有益处;
再者,扩大知名度,增加在同类竟品中的优势,获得消费者的信任;最后,上市后,获得持续融资的能力,能获取大量低成本资金。
企业资金短缺了,可以通过增发的手段短时间内获得大量的资金,用于缓解公司短期困境。
看那家公司的具体情况怎么样?
一般为下跌 ,同意. 但不同情况,不同而论. 如果拍得股权的大股东是实力雄厚的大公司,未来为给公司业绩带来增长点石 可能会上涨 还有股市处于何种态势中
①高管持有原始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需要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公司以及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能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在离职半年内,不能转让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
②普通原始股。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发起人持有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可以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能转让,假如已经持股一年,则只要股票上市就可以进行自由转让。
原始股上市后一般叫限售股,要1年后才可以流通的。
原始股上市后的两个途径买卖:
一个途径是通过其发行进行收购。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可以采取发起设立或者募集设立的方式。发起设立是指由公司发起人认购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募集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部分向社会公开募集而设立公司。由于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三年内不得转让,社会上出售的所谓原始股通常是指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时向社会公开募集的股份。
另外一个途径即通过其转让进行股票申购。公司发起人持有的股票为记名股票,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一年之后的转让应该在规定的证券交易场所之内进行,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对社会公众发行的股票,可以为记名股票,也可以为无记名股票。无记名股票的转让则必须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转让。
公司上市审核时,需要对股东的信息进行审核,以确保公司股东的合法性和资格符合上市规定。一般来说,上市审核涉及股东的相关信息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股东身份证明:包括股东的身份证明文件(如身份证、护照等),以及证明股东身份的其他文件(如股权转让协议、股东会决议等)。
2. 股权结构:包括公司的股权结构图、股权变更记录等,以便审核股东持股情况和掌握公司的所有权结构。
3. 股东资质:包括股东的资质证明文件(如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等),以及股东的信用状况、财务状况等相关信息。
4. 股东关联交易:包括股东与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情况,以及股东与其他关联方之间的交易情况,以便审核交易是否符合上市规定。
5. 股东人数:包括公司的股东总人数、大股东人数、散户人数等,以便审核股东的分布情况和股东权利是否得到充分保障。
6. 其他相关信息:包括股东的历史纪录、股东之间的协议、股东权益变动情况等。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证券交易所对股东信息的审核标准和要求可能会略有不同,具体情况需要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审核。
按照证监会的规定,股改后的公司原非流通股股份的出售,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自改革方案实施之日起,在12个月内不得上市交易或者转让;
(二)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总数5%以上的原非流通股股东,在前项规定期满后,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原非流通股股份,出售数量占该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在12个月内不得超过5%,在24个月内不得超过10%。
取得流通权后的非流通股,由于受到以上流通期限和流通比例的限制,被称之为限售股。
ps:
(IPO限售股:
新股上市日起3个月,网下配售股票上市流通。上市日起1~3年,原股东的限售流通股陆续上市流通。限售流通股的锁定期结束后,持股人可以直接按照市价减持,不需要支付对价。)
1.与显名股东间有协议。虽然这个协议对于公司不具有约束力,但是在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之间依然有效。它不仅是隐名股东用来约束显名股东的依据,也是证明隐名股东对于公司实际出资的有力证据。根据上海市高院的规定,如果双方在协议中未约定隐名股东为股东或者承担投资风险,并且隐名股东也没有以股东身份参与公司管理或者未实际享受股东权利的,双方之间隐名投资关系将不会被认定,而是按债权债务关系处理。
2.不实际参加公司经营。在实践中,有的隐名股东不参与公司经营,完全由显名股东行负责,有的则以自己名义行使股东权利。由于公司的社团性,公司的其他股东有权知道公司的投资人是谁。隐名股东以自己名义参与公司经营,行使股东权利,是公司以及其他股东知道并且认可隐名投资行为存在的证据。因此,许多地方的法院均把隐名股东是否实际参加公司经营作为确认隐名投资关系的重要条件。
3.无违法行为。中国法律、法规对于某些行业、企业的股东身份进行了限制。比如,外国自然人不得成为中外合资企业的股东,在实践中某些人就采取隐名投资的方式参股合资企业。在这种情况下,隐名股东如果向法院提起确认之诉,将不会受到法院的认可,对于隐名股东以及显名股东双方而言,都将承担较大的风险。